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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所收监管函,两注会被通报批评!

梧桐树下 梧桐树下 · 2026.06.22 11:06 · 695阅读
来源: 梧桐树下V
发稿编辑: 梧桐树下
大华所收监管函,两注会被通报批评!

来源:梧桐树下V

6月18日,深交所公布《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监管函》、《关于对签字注册会计师高世茂、田磊斌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经查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0663)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2、收入与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3、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4、持有待售资产、金融工具列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高世茂、田磊斌作为永安林业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勤勉尽责。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对高世茂、田磊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深交所要求大华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切实提高业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执业质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公司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评估执行不到位,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未对穿行测试样本中存在的内部控制运行偏差保持充分关注,部分控制点测试样本量不足。

二、收入与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针对收入设计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林木资产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及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公司前后年度预付设备工程款减值计提方法不一致的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访谈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四、持有待售资产、金融工具列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就公司拟出售基金份额是否满足持有待售条件作出审慎判断,未关注拟出售基金份额存在的相关减值迹象,未就相关合同负债和应收账款抵销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未就预收租金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4 条、第 12.1.2 条、第 12.1.4 条、第12.3.3 条的规定。

请大华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执业规范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督促相关人员扎实开展审计工作,切实提高业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审计执业质量。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计监管部  

2026 年6 月16 日经查明,高世茂、田磊斌在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安林业或公司)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风险评估及控制测试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公司信息系统的重要性评估执行不到位,未执行会计分录测试,未对穿行测试样本中存在的内部控制运行偏差保持充分关注,部分控制点测试样本量不足。

二、收入与收款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针对收入设计的关键审计事项审计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林木资产销售业务收入确认时点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及分析程序执行不到位。

三、生物质能循环利用项目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对公司前后年度预付设备工程款减值计提方法不一致的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未对访谈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保持合理职业怀疑。

四、持有待售资产、金融工具列报相关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就公司拟出售基金份额是否满足持有待售条件作出审慎判断,未关注拟出售基金份额存在的相关减值迹象,未就相关合同负债和应收账款抵销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未就预收租金列报的恰当性作出审慎判断。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1 号——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的审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二十一条等规定。

高世茂、田磊斌作为永安林业2024 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永安林业 2024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1.4条、第 12.1.2 条、第 12.3.3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 13.2.3 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高世茂、田磊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高世茂、田磊斌的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 年6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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